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不属于相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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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不属于相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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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平面商标,种类繁多,造型令人印象深刻。但是关于平面商标有一些法律问题可能很多人并不熟悉。比如平面商标的立体应用是犯罪吗?

平面商标的立体使用不属于同一商标的使用。

如果使用平面商标的商品形状具有非功能性和显著性,我们就不能否认商品形状具有识别来源的可能性,而不管消费者是否已经实际将其视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如果他人将其作为商品形状使用,则构成商标使用。但是,立体商标毕竟不同于平面商标。在没有明确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况下,平面商标的立体使用不属于同一商标的使用,因此不受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

1.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使用。

因为不是所有的平面商标都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如果与平面商标相同的商品形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那么如果他人将平面商标作为商品形状使用,自然不构成商标使用。所以问题是特定的商品形状能否注册为立体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立体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仅应当具有显著性,还应当具有非功能性。平面商标作为商品形状的,作为商标使用也需要满足非功能性和显著性的要求。

2.涉案行为不构成使用同一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商标’,是指与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不能分辨,并对公众造成误导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1年1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即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字体、母女俩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发生变化,与注册商标仅有细微区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之间的间距,不影响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不能区分,对公众有误导性的商标。

用作商品形状的平面商标显然不属于前三种情况,那么是否属于“视觉上基本无法辨别”的商标呢?笔者认为,商品形状的平面商标与立体商标不属于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的同一商标,本案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表达方式来看,平面商标和商品形状商标在视觉上有很大的区别。前者属于二维平面标志;后者是占据一定空间的三维符号空。在品牌识别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可能会认为使用扁平商标形状的商品与扁平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但是,由于商品的形状具有区分来源、吸引消费者等其他功能,消费者往往不会认为商品的形状等同于平面商标,有的可能不会立即将其与平面商标的存在联系起来。

其次,从商标法的保护条件来看,商品形状的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的保护条件是不同的。平面标志虽然符合申请注册平面商标的条件,但对于商品的形状来说,可能不是立体商标,仍然需要进行非功能性审查。权利人享有平面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也享有使用平面商标的商品形状专用权,权利人必须另行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如果平面商标与商品形状商标属于同一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平面商标直接享有相关商品形状的立体商标使用权,这与《商标法》的规定不符。所以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不是同一个商标。

综上所述,平面商标作为商品形状的立体使用构成商标使用,但由于这种使用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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