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冒用行为(商标法冒用别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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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冒用行为(商标法冒用别人商标)

本文章主要讲述从商标权属冒名转让商标的案件看商标权受让善意取得,楷和百科网主要提供生活百科,旅游百科,工商百科,信息百科,植物百科,品牌百科,法律百科,营销百科,饮食百科,娱乐百科等百科生活知识分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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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注册商标的也多了,其中商标转让也越来越常见,但是对于商标转让一定是要让商标权人知情,不签就是商标冒名转让,这样是违法的。但就是有这么一起商标权属,有关于冒名转让商标的案件,商标持有人最终并没有取得胜利,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原告(商标持有人)委托第三方申请注册商标,之后却发现该商标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给了被告(全润公司),而后被告又将这枚商标转让给了力士达公司。故,原告认为上述的商标转让行为未取得其同意,因予以无效,请求确认该商标归其所有,并要求全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8万元。

2009年10月,原告委托第三人通麦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KS”,成功注册之后,在2010年5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以原告的名义与全润公司,分别委托通麦公司、海陆公司就“KS”商标转让签订了一份合同,转让费用显示为5.8万元。2013年6月,全润公司又与力士达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书,将涉案商标“KS”转让给了力士达公司,转让费为35万元。

原告:到了2018年1月,原告发觉之后,以全润公司为被告,海陆公司、通麦公司、力士达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涉案商标所有权应归其所有,被告依法配合办理商标过户手续,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5.8万元。

被告:

    被告却认为:1、原告的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2、涉案商标是由原告处转让给被告,是为有效,且被告受让涉案商标系善意取得;

3、若确定为他人冒名转让涉案商标,也应该由实施假冒的行为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诉请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海陆公司与通麦公司则辩白,表示自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力士达公司则认为自己作为善意商标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一审认为:

1、确认商标归属权不适合两年诉讼时效规定,故全润公司提出的诉讼过期意见不予采纳;

2、鉴于第三人力士达公司善意取得了涉案商标,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商标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3、被告全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商标转让时,对签章人的身份进行充分核实,以及就涉案商标转让支付了合理对价,全润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其并非涉案商标的实际权属人,却将涉案商标转让他人从中获利,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全润公司赔偿阿翼经济损失5.8万元。

二审:一审判决之后,原告、被告均不服,遂继续上诉。

二审主要围绕全润公司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展开辩论:

原告:被告非善意,商标权应当归其所有

原告认为自己是涉案商标的原所有权人,其同意转让商标的公证声明书是他人假冒,且已经被撤销,故自己与全润公司之间不存在商标转让合同关系。按照全润公司陈述,商标转让款的支付是其公司代表去外省缴纳,但是代理公司就在厦门,这与一般交易常识不符。原告还认为假冒者与全润公司、海陆公司三方串通,通过假的公证书骗取商标局核准转让,故涉案商标权应当归其所有,全润公司应该赔偿损失。

从商标权属冒名转让商标案件解读商标权受让善意取得

全润公司:不知情且已付对价,自身无过错

被告全润公司表示,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人持有原告身份证原件、商标注册证原件、公证书原件,连公证处都没法核验出真伪,自己又有什么能力核验出真伪呢?该商标是以合理价格转让,金额不大,在交易当时确定收到了能够确保商标转让成功的全部资料,我方当场支付了现金。当时现金取款记录、航空飞行记录等可以相印证。故,全润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商标权受让善意取得,原告诉求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应适用于商标权的流转。该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当年被转让系有人假原告之名对涉案商标进行了无权处分。而全润公司提交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全润公司已实际支付商标转让费。在转让人持有商标转让所需材料的情况下,全润公司与转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支付商标转让费,全润公司在商标受让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依法办理了商标转让登记手续,其对涉案商标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全润公司依法取得涉案注册商标后,已将该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力士达公司。原告要求判决确认涉案商标归其所有、全润公司配合办理商标过户手续依据不足。鉴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全润公司对有人假其之名对涉案商标进行无权处分的情况是知情或存在重大过失,其要求全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亦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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