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商标注册申请的核转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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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商标注册申请的核转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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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商标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代。

我们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制度也经历了不同阶段,由原来的商标核转制发展到了现在的商标代理制。

为了方便申请人,在我国律师制度不够健全时,我国国内商标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转制。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填写是否如实准确、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符合手续则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内容进行复核汇总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递。在习惯上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一级核转机关;省局为第二级核转机关。商标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也由核转机关转发。

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种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1991年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事务所在南京、湖北、上海、沈阳、常州、徐州、成都、吉林等八个省、市进行了成功的试点。1993年7月15日修订公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实行商标代理制,并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直接送达。到目前,商标代理事务所已发展到100个。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已由核转制变为代理制。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代理,也可以直接向商标局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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