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独占许可法律规定(侵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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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独占许可法律规定(侵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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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商标独占使用的双重许可纠纷,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受让人就商标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形式。 就是民与官的纠纷。

首先,要看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备案,,可请求确认后被许可方使用商标构成侵权,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3条3款,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考虑商标权利人与后被许可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主张合同无效,应当证实两者的行为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要件事实,即两者为了实现损害在先被许可方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订约行为。一般来说,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就已成立并生效,即使后被许可方知晓在先被许可方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只能认定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但不能认定其与商标权利人存在恶意串通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举证难度很大。

第三,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方式予以解决,要求商标权利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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