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优先还是注册优先(如何使用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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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优先还是注册优先(如何使用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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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原则,很多人可能不了解优先权的问题。那么,如何行使商标注册优先权呢?我相信你会有浓厚的兴趣。今天,智产客边肖将带您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如何行使商标注册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何人或其继承人在本联盟一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六个月内对同一商标和同一商品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境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事务所的非联盟国的国民(即享受国民待遇的非联盟国的国民)。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按照其所属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不能享受巴黎公约成员国和一些国际、地区组织国民待遇的申请人,与我国签订了互惠协议,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例如,在“BIODIVUSIO”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案件中,一家涉外商标局代理了爱尔兰Biotti魏泽有限公司。申请提交商标局后,我们以最初提出申请的欧共体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为由,拒绝给予优先权。后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此事提出了不同意见。经过多次协商,商标局认为根据对等原则,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样,中国申请人在欧共体申请商标注册时也应享有优先权。

虽然我国目前不接受申请权的转让,但受让人在转让商标申请权时,根据巴黎公约一个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也应享有优先权,这符合巴黎公约中“权利继承人”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商标的,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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