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先注册,在先使用人(抢先注册商标有正当和恶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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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先注册,在先使用人(抢先注册商标有正当和恶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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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恶性竞争激烈,商标抢注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该有所应对。知识产权所有者收集了有关这一现象的信息,并对商标抢注的两种司法补救措施进行了盘点。当企业面临商标抢注时,希望资料能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注册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目前商标抢注的内涵进一步扩大,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也属于抢注。再者,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及字号、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二、商标注册措施清单

面对恶意抢注,协商解决是最经济实用的方式。这样可以及时解决问题,不会耽误公司产品的发布。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协商失败,不得不采取司法救济。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商标法提供了一种救济方式。

(1)对未获核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该商标已经注册,但其申请尚未注册。我们可以通过反对它的应用来补救。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是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这也是寻找注册商标的关键时期。商标处于公告期,也就是说商标没有被核准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异议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商标异议申请。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诉。“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预先申请注册的,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注册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一般来说,如果错过了商标异议期,没有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则该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此时,商标使用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的申请有五年的期限,即商标注册超过五年的,不能以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驰名商标不受此期限限制)。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注册商标的撤销,也建议注册人同时提出商标申请,以便在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取得该商标。

商标先注册,商标注册早一天晚一天可能面临相反的命运。注册商标甚至会影响企业的品牌效益。因此,有需求的企业应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并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保留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避免出现注册商标等恶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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