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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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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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某汇源公司侵犯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权,在侵权期间销售获利1.03亿元。最高法最终判决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最高法院今天发布的第二批案件共6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这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6起典型案例中,有5起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复核或执行上诉等程序,纠正和改变地方法院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姜启波表示,这批案件以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典型案例为重点,为全国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参考和指导。这六个案例直接对应了民营企业家关注的产权意见要求的具体落实,释放出民营企业家可以放心、安心谋求发展的强烈信号。

其中,为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赔偿,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问题。最高法发布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汇源某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

本案中,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汇源的商标和商标所有人。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其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某某汇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三种水果罐头上使用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在侵权期间获得销售利润1.03亿元,营业利润9077万元。

在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判决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的种类和产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范围以及对相关公众造成实际混淆的后果等因素。

根据最高法,一审法院只考虑了水果罐头的生产量和销售量,没有考虑某汇源公司还侵权生产冰糖罐头、山药、八宝粥两种侵权产品。鉴于汇源某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为赔偿北京某源公司受损利益,使侵权人侵权无利可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北京某源公司提交的销量、利润等证据,判决汇源某公司赔偿北京某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倡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金额。

“本案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采取了酌定赔偿方式,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典型的指导价值。”姜启波说。

最高法发布的第二批其他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应的是“客观看待和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应中科公司与某县国土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合理界定行政征收范围,及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王平等与某港口公司合同纠纷案对应“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府诚信建设”;天信公司、魏某国申请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对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法定程序,严格区分犯罪所得与企业家、企业合法财产”;李某飞、腾飞龙公司针对“完善财产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执行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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