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与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商标权撤销和无效有什么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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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与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商标权撤销和无效有什么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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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了自己的品牌,就会设计一个商标作为企业的形象和代表,然后申请商标权。但是,只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才有商标权。商标权可以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有什么区别?下面,智产客边肖介绍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首先,原因不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原因包括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可以分为三类:

1.缺乏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必须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法》第十一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十二条)、不得被欺骗(《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侵犯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已经预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4.注册人违反诚实的工商习惯,包括侵犯驰名商标的权益(《商标法》第十三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十六条),抢先他人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等。

第二,时限不同

有撤销原因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由于撤销原因的不确定性,无法设定申请撤销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没有时间限制。缺乏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宣告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对于恶意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

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2、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无效。

而且在先权只是一种私权,在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稳定等公益因素。经过长期使用,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已经建立了市场声誉。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就会破坏现存的经济关系。

因此,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也是如此。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原因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后失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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