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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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本文章主要讲述关于未注册商标国内法律法规之较量,楷和百科网主要提供生活百科,旅游百科,工商百科,信息百科,植物百科,品牌百科,法律百科,营销百科,饮食百科,娱乐百科等百科生活知识分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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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注册商标的国内法律规定之争

目前,我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有以下法律规定:

1.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主要侧重于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和管理,涉及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并不多,很多是行政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强制性要求。例如,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商标法》中也有一些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围绕加强注册商标质量而设定的,但在实践中却成为制止抢注、维护诚信原则、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威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抢注趋势。这些规定如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本条是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要求在国内法中的体现。目前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认定了中化、惠康、小肥羊等未注册驰名商标。虽然引起了一些争议,但总体上既保护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又促进了对商标的根本本质在于保护合法使用这一观点的理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十一条:已经被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行注册。该条规定旨在保护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成为驰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对制止抢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十五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标。委托人或者被委托人有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条是《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在国内法中的体现,是针对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明显违反诚信原则而制定的。对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没有要求,代理人或代表人未使用但已选定的商标也可依据该条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撤销注册;其他单位和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目前对这一规定有两种理解。

有人认为这一条款纯粹是程序性条款,其中“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已在第13条、第15条、第31条等条款中有所体现。这里强调的不是上述条款之外是否存在其他“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而是撤销注册商标的程序和主管机关。原因是法律条文的设置是有逻辑的,一般实体性条文和程序性条文不会在同一条中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可以作为商标审查审理的实质性条款适用。持后一种意见的人,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范围上,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理解主要是指商标当事人以欺诈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广义”的理解认为,除欺诈行为外,所有明知或者应知是他人商标的抢注行为也在本规定范围内,但法律已有单独规定的行为除外。虽然广义的理解有扩大解释之嫌,但它是打击我国相当范围内违反诚实信用但在其他条款中没有体现的不当行为的一剂猛药,因此开始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和认可。在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家咨询会上,与会专家大多认为该款可以作为处理商标权属纠纷的审理依据。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已逐步将该条款适用于商标确认案件的审理。当然,该条款的适用还有一些理论问题需要讨论,如该条款能否适用于跨类别保护,是否要求在中国大陆进行商业使用,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求复审是否有期限等等。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一般通过普通法中的假冒诉讼来保护未注册商标,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般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定。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规定也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包括:

第五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因为名称、包装、装潢都是可见性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而“独特”是指这些名称、包装、装潢是不同的,所以一般认为这里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主要是指未注册商标。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3.民法通则

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法律,民法通则并没有直接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民法通则》中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精神和理论基础,对今后进一步完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在我们来比较一下中国和其他国家在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制度上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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